在偵查庭內,坐在我面前的被告是一位皮膚蠟黃、身材瘦小的街友,他看著我,尷尬地笑了一下,露出那已經缺了的門牙。
在我收到案子的時候,這本來是一件速偵案件,但我還是決定要開庭親自問問這位街友。因為我看了他的前科紀錄,曾經有兩次詐欺的紀錄,分別被判處了拘役跟有期徒刑。這次又去餐廳吃飯給不出錢又因為詐欺罪被解送,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她的生活狀況,為什麼又會再犯詐欺案件?
後來看他可憐再加上犯案金額微小只吃了300元餐點,我就打算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,並通報社會局的社工去關懷幫助這名街友!這是我唯一能做的協助他改變生活的辦法! 如果以後這名街友的吃飯沒付錢的案件送到我這的話,只要吃的金額不要太誇張的話,我都會依職權給予不起訴!
最後在做決定的時候,我決定用檢察官的職權,對婦人做不起訴的處分。在不起訴處分書上,我寫著:「被告謀生能力比較不好,案發當時是因為肚子餓才去餐廳犯本案詐欺的行為,所以被告需要的幫助是適當的社會救助,而不是冰冷的刑罰。如果被告平常的生活可以得到最基本的滿足,那麽相信被告應該就沒有再犯詐欺罪的可能性。」
案子結束之後,我很任性地又請書記官幫我發函給社會局,跟社會局說明這街友的情形,請社會局看看能不能提供適當的幫助。我想,我能做到的大概只有這樣吧!
不知道現在婦人的生活狀況怎麼樣,我希望我的決定能真的幫助到她。因為她真正需要的不是冷冰冰的監牢,而是可以讓她好好生活的社會安全網。